特殊教育學生獎補助
《特殊教育獎補助重大變革》
配合教育部修正特殊教育學生獎補助辦法,「110學年度以前入學者」與「111學年度以後入學者」之獎補助金申請基準/申領金額/獎補助名額將有不同,自111學年度起採新舊制雙軌併行方式辦理。
教育部修正特教獎學金及補助金申請基準
※ 獎補助金申請基準新制與舊制比較表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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新制 |
舊制 |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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獎學金 |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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補助金 |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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- 110學年度以前(包括110學年度)入學之特殊教育學生,適用修正前(舊制)之規定。
- 領有教育部鑑輔會鑑定證明。(以教育部特教通報網登錄為準)
- 未領有教育部學產低收入戶助學金者。
- 學業成績:
- 上學年學業平均成績達80分以上,且品行優良無不良紀錄者-->發給獎學金。
- 上學年學業平均成績達70分以上未滿80分,且品行優良無不良紀錄者-->發給補助金。
- 碩博士班學生,每學年修習學分數應至少12學分。
- 111學年度以後(包括111學年度)入學之特殊教育學生,適用修正後(新制)之規定。
- 領有教育部鑑輔會鑑定證明。(以教育部特教通報網登錄為準)
- 未領有教育部學產低收入戶助學金者。
- 品行優良無不良紀錄。
- 學業成績:
- 上學年學業平均成績在80分以上,且班排名前50%。但讀研究所者,得不受班排名限制-->發給獎學金。
- 上學年學業平均成績在80分以上,而班排名未達前50%,或70分以上未滿80分-->發給補助金。
- 碩博士班學生,每學年修習學分數應至少12學分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