國立臺灣海洋大學就學貸款Q&A
113.7.18
Q1:辦理就學貸款之流程為何?
A:至第一銀行網頁印印本學期註冊繳費單→若符合減免資格請先完成辦理及換單(若無請省略此步驟)→持(最新)註冊繳費單至臺灣銀行臨櫃或線上辦理對保完成→至本校教學務資訊系統登錄填寫就學貸款申請表並列印→不可貸款項目繳費單繳費→於學校公告收件時間及地點期限前繳交「學校就學貸款申請單」、「第一銀行註冊繳費單」、「臺灣銀行撥款通知書第2聯」、「學分預估單」(無申請學分費者免附)。詳情請參閱https://stu.ntou.edu.tw/p/405-1023-43971,c7826.php?Lang=zh-tw
Q2:銀行就學貸款「可貸項目及金額」是如何填寫?
A:請依據個人本學期註冊繳費單之費別如學費、雜費、學分學雜費、平安保險費、電腦使用費、宿舍費…等。若其中不想貸款項目及住宿舍保證金1,000元(因是暫時性費用期末會退回,故不可申貸)。須先向本校生輔組申請換單,由出納組申請換單並繳納不貸款項目。可依需求自由選貸項目:1.書籍費上限3,000元、2.校外住宿費上限14,540元、校內住宿費依註冊繳費單上金額填寫。新生若未確定校內宿舍費可先申貸住宿費上限14,540元,本校預估在期中會再扣除實際住宿費後將溢貸金額協助退回銀行。4.學分費請先自行預估將修學分,依註課組公告之各系所學分費填寫「學分預估單」計算金額。本校在選課確定階段後,協助扣除實際學分費後將溢貸金額協助退回銀行。
Q3:我是研究所學生,目前註冊繳費單上只有學雜費基數,而無學分費,是否可以申貸學分費?還是要等到開學後確定學分費再申貸?
A:可以先行申貸,不需等到開學後確定學分費再申貸。學分費須等全校加退選作業結束後才會確定,屆時已逾就學貸款申辦時間。故同學可先行預估本學期要修習之學分數,再將預估之金額與學雜費基數金額合計申貸學雜費。本校學雜費(學分費)收費基準請參閱https://ga.ntou.edu.tw/p/412-1015-7356.php?Lang=zh-tw
Q4:我是大五(或大六)延畢學生,目前註冊繳費單上學雜費皆為0元,是否可以申貸?還是要等到開學後確定學分費再申貸?
A:可以先行申貸,不需等到開學後確定學分費再申貸。學分費須等全校加退選作業結束後才會確定,屆時已逾就學貸款申辦時間,因此,請同學攜帶註冊繳費單及「(延畢生用)就學貸款預估申請表」至銀行辦理。(註:若重修學分逾9學分以上,需改貸全額學雜費。)
Q5:我是研究所學生(或大五、大六學生),我還未確定本學期要修習之學分數,若申貸後有溢貸或不足,要如何處理?
A:若申貸後有溢貸情形,則學校將統一作業退還臺灣銀行(上學期約12月上旬、下學期約5月上旬),若有不足情形,學校在學分費繳費作業期間將通知同學補繳差額(上學期約10月下旬至11月上旬、下學期約3月下旬至4月上旬)。
Q6:我申貸時沒有預估學分費,費用要如何繳納?
A:請依學校公告及通知之學分費繳費單方式於期限前完成繳納。逾期繳納將依本校學生學雜學分費繳納辦法第6條規定(逾期繳費註冊罰款)辦理,繳交延遲費。
Q7:我沒有要貸款註冊繳費單上之全部費用,沒有貸款之費用要如何繳納?
A:不想貸款項目及不可申貸的「住宿舍保證金1,000元」(說明:屬暫時性費用期末會退回,故不可申貸)。須先向本校生輔組申請換單,隔1個工作天後重新至第一銀行網頁列印並於繳費期限前繳納。按本校學生註冊暨註冊請 辦法第6條規定(逾期繳費註冊罰款)辦理。
Q8:我有學雜費減免(或弱勢助學金補助)資格,申貸預估學分費時要如何計算?
A:請先至本校生輔組完成學雜費減免作業換繳費單後,依新繳費單之金額加上預估學分單的總金額申貸。弱勢助學金補助金額(於每學年上學期申請,通過審核後於下學期適用)請參閱https://stu.ntou.edu.tw/p/412-1023-7796.php?Lang=zh-tw 。
Q9:我有學雜費減免資格而尚未申請,是否可以先辦理就學貸款?
A:不可以。請先行申請學雜費減免,再持減免後之註冊繳費單至臺灣銀行辦理對保。惟若因特殊情況於辦理就學貸款後始取得學雜費減免資格,則溢貸之學雜費將由學校退還臺灣銀行。
Q10:我有候補上校內住宿,但繳費單上宿費金額為0元,是否可以申貸住宿費?若已申貸住宿費,是否可先不繳納校內宿費?
A:繳費單上宿費金額為0元仍可依校內宿費金額向銀行申貸住宿費。若之後候補上校內住宿,可請住宿組協助修改繳費單新增住宿費金額,即可先不繳納。
Q11:我原已申貸後取消校內住宿改至校外租屋,但繳費單上仍有宿費金額,導致校外住宿費未撥款至我的帳戶,或因之前取消校內住宿但超過住宿組規定時間而仍需繳交部分宿費,導致無法申貸校外住宿費,要如何處理?
A:繳費單上仍有宿費金額的同學,將等就學貸款費用撥入學校後,再由住宿組退還宿費至同學帳戶,仍需繳交部分宿費的同學,可先行至住宿組繳費完成後,再請其協助修改繳費單宿費金額為0元,則可申貸校外住宿費。
Q12:我在登錄臺灣銀行就學貸款申請資料時,找不到我就讀的系所,要怎麼選擇?
A:請選擇與您就讀系所類似之系所即可,這不會影響您就學貸款之資格。
Q13:我有貸款書籍費(或校外住宿費、生活費等),費用何時可以領到?領取方式為何?
A:正常情形下若符合申貸資格,原則於上學期約11月下旬至12月上旬,下學期約4月下旬至5月上旬,將匯入您於教學務資訊系統登錄之帳戶(郵局、第一銀行不扣匯費)。
Q14:我想多貸一些費用當做生活費使用,是否可以?
A:不可以。依教育部規定,就學貸款須依實際需繳交之學雜費、團體保險費、住宿費、電腦及網路使用費等申貸,除書籍費、校外住宿費、生活費(低收、中低收、疫情影響)外,其餘費用不可自行使用,須退還臺灣銀行。
Q15:家庭年所得如何計算?
A:依教育部規定,依申請學年度減1之年度所得總額計算,如113學年度則以112年度年所得總額計算。
(1)學生未婚者,為其與法定代理人合計之家庭所得總額。
(2)學生成年且未婚,為其與父母合計之家庭所得總額;其父母離婚、
遺棄或其他特殊因素者,為其與父或母之一方合計之家庭所得總額。
(3)學生成年且未婚,而其父母均死亡者,為其本人之所得總額。
(4)學生已婚者,為其與配偶合計之家庭所得總額。
(5)學生離婚或其配偶死亡者,為其本人之所得總額。
Q16:家庭年所得總額定義為何?
A:依教育部規定,家庭年所得總額係以「綜合所得稅各類所得資料清單」上「所得額合計」金額加總後計算,所得清單上所列之薪資金額無須另外減除「薪資所得特別扣除額」。
Q17:家庭年所得申復之「綜合所得稅各類所得資料清單」可否以綜合所得稅報稅後之「核定通知書」取代?
A:不可以。依財政部臺北國稅局105年11月25日財北國稅審二字第1050042925號函釋說明,「綜合所得稅各類所得資料清單」為個人於課稅年度內之所得(含綜合所得稅課稅所得額、分離課稅所得額、基本所得額);而「核定通知書」為申報戶成員於課稅年度內應課徵綜合所得稅之所得(含綜合所得稅課稅所得額,以及應課徵基本稅額之基本所得額,惟未達應課徵基本稅額者,不列示基本所得額,此外,亦未含分離課稅所得額)。考量兩者內容仍有不同,申復仍應以「綜合所得稅各類所得資料清單」為依據。
Q18:我申請就學貸款是不是在學期間都不用付利息?
A:視情況而定。依教育部規定(113年2月1日起實施),家庭年所得為148萬元以上,學生加上兄弟姊妹或子女共2名,須自付利息。
Q19:學生之兄弟姊妹或子女需檢附之資料為何?
A:依申貸學生家庭年所得檢附以下資料:
(1)家庭年所得120萬元以下:無須繳交及審核任何文件。
(2)家庭年所得超過120萬元至148萬元以下:繳交任1名符合資格之兄弟姊妹或子女資料。
(3)家庭年所得超過148萬元:繳交任1名或2名符合資格之兄弟姊妹或子女資料。
「未成年之兄弟姊妹或子女」需繳交「戶籍資料(含詳細記事)」;「已成年之兄弟姊妹或子女」需繳交「戶籍資料(含詳細記事)」及「在學證明」或「修業證明(休學生)」。
Q20:學生之兄弟姐妹、子女為已成年、未成年之認定基準日?
A:判斷學生之兄弟姐妹、子女為成年或未成年,認定基準日配合學生向銀行對保截止日,爰訂為以下日期:
(1)上學期:每年9月30日
(2)下學期:每年2月28日(29日)
Q21:我有申辦就學貸款,但之後休學(或退學、畢業),已貸款之費用要如何處理?
A:若您於就學貸款撥款至學校前休學(或退學、畢業),因已非在學學生,故尚失就學貸款資格,將請您自行繳交全額學雜費後始能離校,而休學(或退學、畢業)時間若於學校發文請臺灣銀行撥款前,所申貸之費用將不向臺灣銀行申請撥款,若於學校發文請臺灣銀行撥款後,所申貸之費用將全數退還臺灣銀行;若您於就學貸款撥款至學校後休學(或退學、畢業),如果於開學日之後逾學期三分之一,而未逾學期三分之二(7~12週),則由學校退還臺灣銀行溢貸之三分之一就學貸款費用;如果逾學期三分之二(13~16週),則無需退還臺灣銀行。
Q22:我延畢可否繼續申請就學貸款?如何申請?
A:可以。請至臺灣銀行就學貸款入口網https://sloan.bot.com.tw/表單下載「就學貸款償還期限展延申請及異動通知書(兼切結書)」填寫,並檢附貸款人及保證人之身分證正反面影本或1個月內戶籍資料、在學證明,以掛號郵寄至臺灣銀行基隆分行(202001基隆市中正區義一路16號)或臨櫃辦理。